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(記者丁小溪)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法官法修訂草案、檢察官法修訂草案,分別對法官、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作出規(guī)定,明確法官、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職能是從專業(yè)角度對是否屬于錯案、拖延辦案作出審查判斷。
根據(jù)法官法修訂草案、檢察官法修訂草案,法官懲戒委員會、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分別由法官代表、檢察官代表;其他從事法律職業(yè)的人員和有關(guān)方面代表組成,其中法官代表、檢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數(shù)。
在工作程序方面,根據(jù)這兩部修訂草案,法官懲戒委員會、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,當事法官、檢察官有權(quán)申請有關(guān)人員回避,有權(quán)進行陳述、舉證、辯解。
同時,兩部修訂草案明確,法官懲戒委員會、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作出的審查意見應當送達當事法官、檢察官,當事法官、檢察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,可以向懲戒委員會提出,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查,作出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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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萌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