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
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(qū)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(guī)定的決定
(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)
為進一步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,激發(fā)市場活力和社會創(chuàng)造力,加快政府職能轉變,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: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(qū)內,暫時調整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(目錄附后)。上述調整在三年內試行。對實踐證明可行的,國務院應當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意見;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,在試點期滿后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(guī)定。
本決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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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頔